林学论文
遮放镇林改工作注意问题及原则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体制。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五个原则:第一,坚持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要按照分类经营的原则,以生态建设和保护为前提,进一步推动重点工程建设和造林绿化,努力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放活商品林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把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民利益放在首位。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通过改革提高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第三,要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村民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第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选择改革方式和内容,采取不同措施,不搞一刀切。第五,坚持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要严格把握好改革的范围。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水土保持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水源涵养林、村寨保护林,请各村民小组暂不列入林改范围。在林改工作中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办理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分配林地时给予优惠,即增加一个人口的分配额均分。对依法接受处罚的违法多孩,给予有偿均分政策,违法生育未处罚或处罚未执行的不计算林改人口。对办理了农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与分配后又退证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多分给的一份,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遮放镇林改工作安排时间;一、9月7日—9月20日完成的工作有:完成镇、村、组宣传发动和镇林改方案的制定;、完成本村已流转林地的清理调查,存查并上报镇林改办;(表格由镇林改办负责印发)完成本村内林地纠纷排查登记,存查并上报镇林改办;(表格由镇林改办负责印发)完成本村公益林面积规划及山林地块落实工作,存查并上报镇林改办;(有关表格、数据、平面图和规程要求由镇林改办负责安排);镇林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二、9月21日—9月30日完成的工作有:1、完成村、村小组及群众宣传发动;2、完成村级林改实施方案、讨论、群众大会通过,上报镇林改办(签字登记表由镇林改办印发),村级林改方案中必须说明,本村集体商品林资源情况、本村林地林木权属改革的具体方法、步骤和要求;3、完成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调查摸底工作,存查并报镇林改办;(表格由镇林改办印发)4、完成集体林山林权属、林改形式调查摸底工作,存查并上报镇林改办;(表格由镇林改办印发)5、完成村级林改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三、10月1日—11月30日具体实施村级林改方案;1、完成对集体商品林踏山认界、实地勘察、均分到户,存查并上报镇林改办:(表格由镇林改办印发);2、调处林改过程中的纠纷,经调处没有争议,不作登记,参与林改;3、在纠纷排查的基础上,对原山林纠纷尽量调解,经调处没有争议,参与林改,否则暂不纳入林改,调处登记和要求由镇调处办负责,上报镇林改办;4、签订、补充完善合同,包括已流转林地的合同补充完善,上报镇林改办;(合同文本由镇林改办负责印发)四、12月1日—12月30日完成的工作有:1、完成州、市督导检查;2、明晰山林权属,申请林权登记、完成林权申请登记表,上报镇林改办;(合同文本由镇林改办印发)3、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勾绘平面图,上报镇林改办;4、公布林地、林木权属(第二榜公示30天,公示表和内容由镇林改办负责印发)五、2007年1月1日—1月30日,在第二榜公示期间,完成内业材料汇总、林改总结分析。
上一篇文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下一篇文章:林权制度改革论文 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木材生产技术问题及对策
相关文章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2006-9-28]
- 林权制度改革论文 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木材生产技术问题及对策 [2006-9-28]
-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解释 [2007-5-30]
- 试论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200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