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论文
大叶大学共同教学中心兼任讲师
许文笔
一、 前言
生死是人生的大事,基本上生命的意欲是往生存的方向在走,若非到了尽头生存的希望不在,人是不可能走向自杀的道路,故而人藉由宗教追求永生、长生的可能[1],这正是人类生命的生存取向。但是现实社会中常有自杀事件的故事发生,尤其是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失序的生活与压力,使得人以自杀来作无奈的抗议。又有因战争而引起保家卫国的自杀式攻击,甚至是宗教式的自杀行为。这些社会问题在学者研究自杀问题时,将之视为利己、利他与脱序三种自杀类型[2]。
其中宗教式的自杀常被放在利他自杀的范畴,例如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六日,为了大陆共产党进行「屠杀和尚,捣毁佛像,焚烧经书」的暴行,住在哈尔滨附近的果舜和尚以自焚来表逹抗议与护教之情[3];而一九六三年由于越南政府贪污腐败造成百姓的不满,并且总统吴廷琰信奉天主教,对佛教采取差别政策,致使1963年发生流血示威运动,进而扩大为全国佛教徒的反政府运动,引起一群越南和尚以自焚的激烈手段[4],强烈的抗议越南政府而引起媒体关注,造成全世界的震惊。
这些为了社会的公义或教团而牺牲自己的出家人,都是以利他的行为,从而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都是利他型的自杀行为,是令人赞佩的,但是从宗教学的角度,尤其是佛教自身的戒律来看,不杀生是包括自杀在内的止持律戒,因而从自杀的本身来看就是犯戒的行为,又佛教在防范一般性的自杀时,在教化上常常提到若因故自杀者,由于自杀行为的种子存在八识田中,所以他在来生就容易有自杀的倾向与冲动;或者是自杀者会入地狱而痛苦不堪,来劝诫信徒不可因一时的挫折、病痛、失败而自杀[5]。这样的宗教教化与行为上的矛盾,是值得我们来观察研究的。
关于佛教自杀观点的研究中,有释恒清的<论佛教的自杀观>深入分析小乘经论与戒律中的自杀现象,与大乘经典中的舍身及中国高僧传受大乘思想影响下的种种舍身行为,深入的论述了大小乘佛教对自杀的观点与理论,其文中未对自杀背后生命观作论述,是以将一些圣者的涅盘也视作自杀来看,这似乎无法显示佛陀对某些情况下自杀所表现的默许现象[6]。因此,本文希望藉由阿含经教与戒律中的文献,探求自杀现象所反应的生命观,看看当时佛陀对应的心态为何,以及对自杀的看法。
二、阿含经教与戒律中的自杀现象
在阿含经教中展现出以解脱为主的精神,重的是现世的烦恼解脱,成就阿罗汉,不受后有[7]。对于生命的看法,凡夫由于无明的缘故,在六道生死轮回,为苦逼迫无有出期;而六道中唯有间是最好修行的地方,既使是天道的受报比人间来的好,但在佛教来看,人是作业的主体,其它五道是依于受报的生命现象来生存,所以能受报生于人间,是非常难得的一件事,因此人身是珍贵难得的。
人身虽然难得,若不依此人身好好修行,得证解脱,而随欲作业,依业受报,则在生死轮回中受尽种种的苦,是以人身是苦的根源也是解脱的根本,佛教为了生命的解脱所以对生死是非常尊重的,故而佛教徒必须遵守不杀戒,而自杀也在禁止的范畴中,更是佛陀制不杀戒的缘起,在律典中说到佛在毘舍离时,教比丘修不净观可得大果利,然诸比丘修习不净观后,诸恶露不净的禅境现前,比丘因此产生很深的厌恶身体的不净相,在未证得解脱时,就以刀、绳索、毒药自杀或杀人或教他杀,佛陀知情后即为比丘说:
汝等愚痴,所作非法,岂不闻我所说慈忍护念众生,而今云何不忆此法!呵已,告诸比丘,若自杀身得偷罗遮罪,……以十利故为诸比丘结戒,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手自杀,人断其命,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8]
又因得重病比丘,不堪痛苦,故而自杀或其它比丘帮助他自杀,皆为佛陀所制止,如«五分律»典中提到:
若人,若似人,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敎人杀,若教自杀,誉死赞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若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9]
自杀犯波罗夷罪[10],是重罪不能忏悔,必须将之摈出僧团,丧失出家的资格,是以戒律制定后,比丘生重病后时,虽因戒行具足死后能受天福,但因佛制自杀获罪,又怕不得再广修梵行,故而忍苦不自杀,至此佛教戒律中自杀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有制戒,就有开许,因此在«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中有言:
若比丘病极,若见众僧及看病比丘料理辛苦,而自念言此等正为我故辛苦乃尔,自观寿命不得久活而不食,不服药善;又有比丘我病极苦,我寿命亦尽,我道迹如在手掌,若见如此不食死无罪。[11]
在体谅其它僧众与看病比丘的辛苦,且自觉寿命不久此病难愈,又对修道境界能掌握时,绝食而死不犯罪。又从阿含经典中来看,佛陀呵责因修不净观而自杀的比丘,却对阐陀等比丘的自杀给予修行成就的赞言,在«杂阿含经»第一二六六经中说到:舍利弗尊者与摩诃拘絺罗慰问重的阐陀尊者时,尊者阐陀为重病所苦欲执刀自杀,舍利弗劝慰勿自杀愿作看护,阐陀尊者回答实因病苦难忍所以欲自杀,舍利弗即以「眼及眼识、眼所识色彼宁是我?异我?相在不?」等六眼与六尘、六识的法义境界堪问阐陀后,就不再劝其舍弃自杀的想法,等到尊者阐陀自杀了,舍利弗供养其舍利后,回到佛陀处所,告之佛陀并问阐陀死后会到那里,佛陀告诉舍利弗说「我不说彼有大过,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则有大过。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续者,我不说彼有大过也。」即授阐陀第一说。[12]
这代表着佛陀对自杀者的看法,自杀有无过犯,全在于其修道是否有成,是否证得「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自知不受后有」的小乘最高的境界阿罗汉果,在了结此身后不再有后身相续存有时,若因病痛因事故而自杀,则佛陀就不认为他有过犯,若不能如此则为佛陀所不许,因此跟阐陀一样因病而自杀者如跋迦梨尊者也得佛受记,甚至像瞿低迦尊者在得证时受意解脱身后,经过六次的作证与退转后,因害怕第七次的退转而在第七次得证时即刻自杀,佛陀也给予第一记。[13]由此可知佛陀对于自杀看法是在没有证得阿罗汉的境界时,则不许弟子随意自杀,但若证得后,若有因有缘而以自杀来结束生命,则不在此限制中。
三、阿含经教所反应的生命观
佛陀对弟子自杀的态度,正反应出佛陀当时的环境与生命观,涅盘解脱代表则当时印度各宗教追求的目标,让生命止息不再业报轮回之苦,是当时宗教追求的最高境界,各宗教在当时对生命的观点一致,认为生命的轮回是苦的,若生命没有解脱则没有可乐之事存在,如代表印度宗教哲学的根源«奥义书»中提到:
先生,在这臭味的、不结实的躯体内,是骨骼、皮肤、筋肉、骨髓、肥肉、精液、血浆、粘液、泪水、鼻涕、尿水、粪便、肠气、胆汁与痰的集合体,欲念的获得究有什么好处呢?在这躯体里,那些是为欲念、怒火、贪婪、幻想、恐惧、沮丧、妒忌、生离、怨结、饥饿、口渴、衰老、死亡、疾病、忧愁与喜爱所苦,欲念的实现有何可乐?[14]
«奥义书»中并规定了各种姓轮回解脱的方法,主要有苦行、布施、正行、不杀生、实语、禁欲、同情等,以求得梵我合一的证悟解脱[15];又如耆那教的圣者,认为苦来自于业的束缚,业的产生来自于欲,要得到解脱就必须使旧业消除,新业不生,因此主张苦行节制种种欲望,导循五戒以防新业,其中以不杀戒最为重要,而杀生包括动植物在内,所以耆那教徒连行走都非常小心,深怕踏死微小动物。而为了解脱生命之苦,甚至以断绝饮食等慢性自杀作为,来达成生命解脱的方法,在耆那教的历代圣者当中有很多位皆是绝食自杀而死的。[16]
在当时的时空环境中,解脱是印度人生活的最高目标,是以佛陀在教弟子修道时,也是以实际修证解脱为主,所以如鬘童子以十四种形上学的问题向佛陀提出问题,要佛陀回答他的问题才要跟佛陀学习,佛陀即以当你受了毒箭时,是马上拔出治疗,还是要先知道箭的制造者谁?用什么东西造的?是谁射的?等等问题后才拔箭治疗呢?[17]以毒箭喻来告诉弟子要实际修行解脱,不要追寻对生命解脱没有帮助的知识学问。
是以佛陀以四圣谛教授弟子,由苦、集谛让弟子明白世间的生、老、病、死、忧悲苦恼的事实与造成的原因,使弟子升起远离世间的种种欲乐之事,又以灭、道谛让弟子对忧苦烦恼的止息、解脱涅盘的快乐与达到的方法产生欣喜,而愿意实践教法以求得生命的解脱。[18]由圣谛的教授可知佛陀的教诫是符合当时的解脱风气的,正是展现当时印度人的生命观察与渴望,痛苦的生命得到解脱是最为重要的,能使苦恼的人生得到止息,即使依宗教式的方法,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也是得到肯定,如前所提的耆那教圣者的行为,因此在佛教若确实得到解脱者,因病痛因事故而结束生命佛陀不责备,而未得解脱者则设戒不得自杀,是有其宗教背景的缘故,同时也反应当时佛教的生命观。
在四圣谛中,苦谛所谈的是有情生命身处世间的事实,佛陀以三苦、八苦来让弟子明白世间一切皆苦的事实,由此产生厌离世间的心,其中八苦指得就是求不得苦、怨憎会苦、爱别离苦、生、老、病、死苦、五阴炽盛苦,其中前七苦来自于对欲望对社会人际及身心关系的困恼所产生的苦,而之所以会有这七苦推究起来是因为五阴聚合炽盛所产生的苦,五阴是色、受、想、行、识五种不同类的聚集,也就是吾人身心的总和,这身心五阴的存在,就是一切苦痛的由来,就是五阴炽盛的缘故,所以世间的存在都是苦,这是以吾人自身为主体,对应世间的一切事物所产生的真实现象----苦。
然而苦的产生是有原因的,它是来自于无明与渴爱(爱取),由于无明产生了我与我所的执着,而开始有了以我为主体来对应一切的生命存在;爱取则让生命产生不断轮回的存有,也就是这五阴自身的存有来自于无明爱取的十二因缘,这十二因缘如«杂阿含经»第二九三经云:
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识名色,缘名色六入处,缘六入处触,缘触受,缘受爱,缘爱取,缘取有,缘有生,缘生老死忧悲恼苦,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19]
可知五阴身心的存有,来自于无知无明而产生的生命意志力,依于生命意志力而有了别自我并执为我的意识,依此意识而有了名色(即精神与肉体的结合),依于名色而有眼、耳、鼻、舌、身、意等六入处,依此六入处就有六种触的产生,有了触就有感受的在存,依此感受就有爱,依于爱则有取,依于取的行为造作就有生命的存有的因果,依于生命的存有就有生命的出生,有出存就在老死的存在,如是生命产生的十二因缘,就如同轮圆一样不断的轮转不止,是以生命就成了忧悲恼苦等诸苦的聚集。
十二因缘是集起主体生命在世间的因由,也是造成世间是苦的原因,所以佛陀以苦集圣谛为形成世间的因果,而世间是苦,主要是来自主体生命的无明我执所带来的结果,而凡夫与圣者的区分,在对造成生命存有的十二因缘执取与断离的差别,如«杂阿含经»第二九四经云:
彼愚痴无闻凡夫,无明所覆,爱缘所系,得此识身,彼无明不断,爱缘不尽,身坏命终,还复受身,还受身故,不得解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所以者何?此愚痴凡夫,本不修梵行向正尽苦究竟苦边故,是故身坏命终,还复受身,还受身故,不得解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若黠慧者,无明所覆,爱缘所系,得此识身,彼无明断,爱缘尽故,身坏命终,更不复受,不更受故,得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所以者何?彼先修梵行正向尽苦究竟苦边故,是故彼身坏命终,更不复受,更不受故,得解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是名凡夫及黠慧者。[20]
因为无明所造成此识身,是无知的,是执着的,不知一切是无常苦空无我,而执着以为有常有乐有我,因而为爱缘所系,造成身坏命终时还要再轮回受身,不知修梵行而随顺无明与渴爱,在生老病死中不断受苦。圣者知无常故苦,苦故空,空故无我,无我所,则不执着五蕴及世间一切,精进修持梵行,而解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断尽无明爱缘,使生命得不再受后有。
由于无明的缘故,产生了生命主体与对应的世间一切,因生命的爱取我执所做的业缘,成造了生命的轮回不止及一切的烦恼忧苦,是以生命的烦恼止息是佛陀时代对修行的最高追求,当成证阿罗汉时,所代表的是生命的目的已经达成,故称为无学,而「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自知不受后有」,正表示生命从此停止,不再有未来的生命存在了,此时虽然肉体的生命仍然存在,但已证入解脱涅盘了,故称为有余依涅盘,当此生肉体的生命结束时,则入无余依涅盘,由此观来当证得涅盘时,此时生命已了,肉体的存在,只是此生因缘聚散的问题而已,不再是重要的事了。
从这样的生命观来看,就可了解佛陀为什么不对一个生命已止息的人,因为病重或其它缘故自杀而呵责他了。当一个认为生命的存续是苦痛的国度,努力结束苦痛的方法就是让生命止息不再轮回,故而一切修行都是解决生命的存续所带来的苦痛。当证得涅盘时,就是生命结束不再有轮回的痛苦,佛教称之为圣者,觉悟人生实相的圣者已超越生死,不再有轮回故«诸经要集»云:
对圣者而言,轮回是不存在的,他们已不会再生。圣者的身体是远古永劫轮回以来的最后身,这是最后的生涯。他不会再受后有。[21]
故证得涅盘彼岸的圣者,«诸经要集»中又说:
无所执着,不沉溺爱欲,他的确已渡过这烦恼的河,到达彼岸,没有障碍,没有疑惑。……他已超越生和死。[22]
对于佛教中已超越生死的圣者,在因缘的条件下自动结束生命,到底算不算自杀呢?释恒清在<论佛教的自杀观>中将舍利弗和大爱道等已证果的阿罗汉,因不忍见佛陀入涅盘而先行向佛陀请求准许先佛灭度的事迹,视为较特殊的自杀例子,他们先以各种神通示现而后取灭,并认为其自杀性质其它人的不同,故没有引起可以或不可以自杀的争议。[23]
何以他们的自杀没有在佛教留下任何的争议,甚至为后代佛教徒所赞叹的呢?从上述的阿含经教的生命观中,就可知道,涅盘生命烦恼的止息,是佛教追求的生命终极目标,不管是后来所分的小乘圣者或大乘的佛菩萨,都是以生命烦恼的止息作为修行的目标,所不同的是大乘佛教重在利他为先,而小乘佛教以自己为主而已。故而已解脱的圣者其自在取灭,在佛教中是没有争议的。
又自杀代表是透过死亡来结束生命活着时所带来的困顿烦恼,所以用尽各种方法来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期望因此得到解除生命的烦恼。但是若人生命没有任何的困顿烦恼时,就如佛教中已超越生死轮回的圣者,当他们自觉因缘而以自身的三昧神通进入涅盘时,这样的结束肉身是否还算自杀吗?至少他不是疾病缠身的比丘要以各种器具自杀,或如耆那教圣者以绝食方式死亡,且在宗教的意义上,他是超越生死的明证,也是佛教生命观终极理想的展现,因此不能等同般的自杀现象,因为生命的存续,在佛教中是我们的无明渴爱的关系,当没有了无明渴爱则生命就不再存续了,如此生命的止息在活着时就达到了,不再有后有的生命就无关生死了,故而证得阿罗汉的圣者之死,不再如一般的众生相同,故其自动取涅盘是超越生命的展现,不是一般的自杀可比拟的。
四、结论
从阿含经教的自杀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始佛教对自杀的看法,在以解脱轮回烦恼痛苦的生命为终极理想的佛教,现世的生命主体是一切苦的根源,由这生命主体所建构的世间总是苦的现象,这苦来自对生命认知的无明无知所造成的种种贪着爱取,产生了种种的作业行为所构成的苦痛世间,因此佛陀教导弟子以解脱这主体生命所带来的苦痛为修行的最高目标,当达成这一目标后,生命的烦恼消除后,就不再有生命的产生,从此安住在寂静涅盘的境界之中。因此佛教在追求生命解脱的过程中,是非常珍惜这肉体的主体生命的存续问题,故而在经典中常以在大海中盲龟穿过木孔一般,来形容人身的难得[24],要未得解脱的修行者珍惜生命,是以佛陀立戒制止佛教徒不可随便自杀,自杀是犯戒的行为。然而却未对已解脱的圣者自杀提出呵责,这正是阿含教经中的生命观所显示的意义所在。
何以同样是圣者的自杀,有些在经典中显示出有争议的死亡,如前所提的阐陀尊者等,必须佛陀出面来作受记才解决佛弟子的疑惑,而如舍利弗等的自动示灭郄没有疑议,这是因为同是解脱的阿罗汉圣者,可分为慧解脱阿罗汉与俱解脱阿罗汉[25],慧解脱阿罗汉者以智慧胜解的力量证得阿罗汉境界,却未俱有甚深的禅定力,故而未俱有禅定神通力,所以不能如俱解脱阿罗一般,有甚深的禅定力所引发的三昧神通,自在的进入涅盘舍身的境界,故必须如阐陀尊者一般,在不堪肉体的病痛而用器具自杀,结束生命的存续进入不受后身的境界,这样的自杀就像一般人的自杀一样,所以就容易引起争议。
但不管如何这些圣者的死亡,都是不在制戒的范畴内,而其生死自在的展现,更是激励后代佛教徒修行的信心,与确认修行的目标是真实可期的力量。如后代的禅者在修行中就以生死自在为其首要达到的目的,由阿含经教所显示出佛教对自杀的生命观点可知,除非是证得阿罗汉的超越生死的境界者,否则在生命未得解脱前,是要珍惜生命存续的现象,不可轻易自杀。同时由这意涵来看,对于当见安乐死的议题,依佛教的观点应更为谨慎,依我们所论的阿含经教的自杀现象,仍属于犯戒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毕竟生命的终极目标未达到前,应珍惜生命的存在,因为有生命才有修行的可能,一旦没有了生命何时再能得到人身就不得而知了,是以自杀了就必须再痛苦的轮回下去,甚至是投胎到地狱受种种的苦而不得间断。
[1] 基督宗教徒追求永生的国度,道教追寻身体长生不死的神仙世界。
[2] 法国涂尔干的«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与脱序型自杀三类,视自杀行为与社会的关系密切,与外部自然环境或生理状况两者基本上是无关的。见涂尔干着黄丘隆译«自杀论»结构群出版 台北 1990年9月初版。
[3] 华侨日报在一九五0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报导,转引自«中华佛教百科全书(六)»P.3425.1。
[4] 转引自«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七)»P4503.1。
[5] 如以弘扬佛教教义为主的天华出版社所出版的«认清自杀的真相»中,引了不少自杀死后的故事传说作为劝诫他人不要自杀,如书中54页引自«醒世千家诗»上说:「江苏吴江有个姓将的,与人赌气输了,服毒自杀。后来附在他妻子身上向人说:『我不该死而死,结果被罚进枉死城(地狱的别名),木床铜柱,惨苦万分。因此才知生在人间一日,胜过死了千年』劝大家宁可气死,不可自杀,以致后悔莫及。大哭而去……」1991年6月10刷。
[6] 释恒清<论佛教的自杀观>«哲学论评»1986年1月出版,p181~197。
[7] 在四部阿含经中随处可见「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自知不受后有」,是证得阿罗汉时所说的经句。
[8] «五分律»卷二收于«大正藏»卷二十二P7下栏。
[9] «五分律»卷二收于«大正藏»卷二十二P8中栏。
[10] 波罗夷: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乃戒律中之根本极恶戒。又作波罗阇已迦、波罗市迦。意译为他胜、极恶、重禁、堕、堕不如、断头、无余、弃。戒律中之根本罪。又称边罪。五篇之一,六聚之一,七聚之一。修行人若犯此戒,则:(一)失其比丘、比丘尼资格,道果无分。(二)自教团中放逐,不得与僧同住。(三)死后必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故称极恶。又此罪能破沙门戒体,令彼堕落,魔必得胜,故亦称他胜;善法名自,恶法名他,以恶法胜善法,故犯者称他胜罪。比丘之四波罗夷指杀、盗、淫、妄等四罪;比丘尼除此四罪外,尚加摩触、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随顺被举比丘违尼僧三谏戒等四种,总为八波罗夷。比丘戒之四波罗夷罪与比丘尼戒之八波罗夷罪,合称为四重八重。出自«佛光大辞典»「波罗夷」辞条P3442。
[11] «大正藏»卷二十四P752下栏。
[12] «大正藏»卷二P347中栏~348中栏。
[13] «杂阿含经»卷三九第1091经«大正藏»卷二P286上栏。
[14] 转引自威尔杜兰着«印度与南亚»幼狮文化公司编译1973年3版P36。
[15] 尚会鹏着«印度文化史»亚太出版1998年8月初版P106。
[16] 蓝吉富主编«中华佛教百科全书(六)»P3684.1。
[17] «中阿含经»卷六十箭喻经第十,«大正藏»卷一P804上栏~805下栏。
[18] 佛陀的四谛教法在阿含经教中有:«杂阿含经»卷十五、卷十六,«中阿含经»卷七「象迹喻」、卷二十五「念处经」,«长阿含经»卷八「众集经」、卷九「十上经」,«增一阿含经»卷十四、卷四十二「四谛经」等等可供参阅。
[19] «大正藏»卷二P83下栏。
[20] «大正藏»卷二P84上栏。
[21] 转引自中村元的«原始佛教»香光书乡出版1995年的中译本P115。
[22] 转引自中村元的«原始佛教»香光书乡出版1995年的中译本P117。
[23] 释恒清<论佛教的自杀观>«哲学论评»1986年1月出版P189。
[24] «杂阿含经»卷十五:「尔时,世尊告诸比丘:『譬如大地悉成大海,有一盲龟寿无量劫,百年一出其头,海中有浮木,止有一孔,漂流海浪,随风东西。盲龟百年一出其头,当得遇此孔不?』阿难白佛:『不能,世尊!所以者何?此盲龟若至海东,浮木随风,或至海西,南、北、四维围遶亦尔,不必相得。』佛告阿难:『盲龟浮木,虽复差违,或复相得。愚痴凡夫漂流五趣,暂复人身,甚难于彼。』」«大正藏»卷二P108下栏。
[25] 所谓俱解脱,指得灭尽定,由慧、定之力,断除烦恼、解脱二障而得解脱之阿罗汉;而慧解脱则系未得灭尽定,仅以慧之力,断除烦恼障而得解脱之阿罗汉,出自«佛光大辞典»「慧解脱」辞条P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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