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论文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4)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说了三种情况:张三的行为与李四无关、损害李四、冒犯李四,这时应如何确定社会规范,然后依不同的规范来具体确定伯林式的规范性自由。但在社会生活总体中,以上三种情况仅仅是一部分,张三与李四还会发生各种关系,比如经济合作,比如政治合作与冲突,在这种种关系上仍然先需要确定社会规范,然后依规范来明确伯林式自由的具体范围。
在确定社会规范方面有各种观点,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儒家、新儒家、左派、新左派、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女权主义、民族主义,等等。它们对社会规范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并希望而且力促全社会实行自己所主张的社会规范。自由主义也是这其中的一种主张,她主张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然后认为一个人只要在这些规范之内行为处事,就是属于伯林式自由,否则就不是。
可是在自由主义这一旗号之下,有各种主张,甚至一些互相冲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张都使用自由主义这一名称。自由主义这个词就和自由这个词一样,有着很多歧义。这就好比一个人到了一个新地方,她向主人要一杯“茶”,结果好客的主人却拿来一杯咖啡,原来这个地方“茶”意味着咖啡;她向主人解释自己要的不是咖啡而是“茶”,结果主人却换了一杯燕麦粥来,原来这个地方“茶”意味着咖啡还意味着燕麦粥就是不意味着茶。她和主人对“茶”的用法完全不同。
本文试图勾勒自由主义这个词在19世纪的英国、20世纪的美国以及当今的中国的不同含义,并说明它们和当时社会政治演进的关系。
一、近代欧洲狭义和广义的自由主义
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欧,在其社会发展的初期,都是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在政治上则是专制政府统治或大或小的一块疆域。在村庄和血缘关系之外,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国民相互间没有什么生产生活上的联系,他们被迫向成功地征服了自己的国王交纳赋税。这时虽然在国民间或多或少地发生了一些工商业分工和来往,但都或轻或重地遭到专制国王的压制和盘剥,不论是古罗马、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式王国、16世纪欧洲的专制主义国家,还是古代中国,莫不如此。这种人际关系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对此,有兴趣者可以看我另一个研究系列“资本主义如何欧洲产生”。仅仅到了近代之初,西欧的资产阶级由于各种原因势力不断发展壮大,便开始向专制国王叫板了。他们要求:国王不能再以政治力量控制和干预工商业所赖以组织和发展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以私有产权和自愿性契约为代表,大家习惯上也称为市场经济规范。
我们今天说的市场经济,听起来似乎是指一种生产方式,是指工商业,现在又加上信息经济;实际上,我们是在说一种社会经济方面的人际规范。因此,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中国都在大力发展工商业,但之前是用计划经济规范的方式,之后是用市场经济规范的方式。哈耶克在其《社会正义的奇迹》中也说,当我们用“市场经济”这个词时,容易使人想到一种生产类型,其实它是指一种“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耦合秩序”或“自发秩序”,所以应该叫“市场性经济秩序”(Hayek,1976e);秩序就是我们说的规范,所以可以叫“市场性经济规范”。我们今天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准确严密地说,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性经济规范”。
在欧洲近代,大概在16到19世纪,随着英法德等社会体的生产方式由农业主导发展到由工商业主导,广大国民由农民演化为工商业者,人们之间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分工合作的生产联系,以及维护和促进这种联系的市场性经济规范。原来在社会上最强有力的是国王对广大国民的暴力统治关系,现在因为聚合在市场性经济规范之下的国民人数越来越多、力量越来越强,这种关系形态就和国王的暴力统治关系形态发生了越来越大的冲突,这种关系形态越来越要求自己的独立性和纯粹性。以前国王的权利在国内是君临一切的,国王可以没收某个国民的财产,可以在两个商人关于合同发生纠纷时偏袒一方,可以在某个行业建立垄断,可以用国家力量调集大量资金,可以和某个商人签了合同又不执行。对此,资产阶级以及广大工商业者日益不满,他们团结起来,反对国王的这种控制和恣意妄为。大致上说,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后,法国在1830革命成功建立新政权后,以资产阶级为首领的“市场性经济规范”在他们的社会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这方面的经典文献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有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他们主张自由竞争,价格由市场决定,分配由市场调节,完全的交换自动产生各人之间利益的自然协调。在“看不见的手”的调度下,利己和利他统一了起来,追求个人利益极妙地同整体的普遍利益联系在一起了。无疑,工商业的发展使绝大多数国民的绝对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虽然个人提高的幅度不同。从总体上说,工商业以及相应的“市场性经济规范”使绝大多数国民获益;但从直接性上,获益最多的是资产阶级。
坚决主张“市场性经济规范”,主张它的独立性和纯粹性,萨拜因在其《政治学说史》第三十三章“近代的自由主义”中将这种“主义”称为“狭义的自由主义”(萨拜因,1973)。这也是本研究系列中谈到的自由主义的第一种含义。萨拜因说:狭义地说,“自由主义”被认为是同资产阶级的观点而不是同保持现有既得利益的贵族趣味相投,也不同主张限制或者甚至取代工商企业的工人阶级观点一致。它以放任主义的经济为目标。萨拜因说的“放任主义”,就是指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
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中,广大国民由于生产的分散性,缺乏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只有听命于王权的纵向联系。现在有了工商业,就有了横向联系,而且这种横向联系极为有力地提高了广大国民的生活水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种经济上的横向联系以及维护促进它的“市场性经济规范”在社会上逐渐占据控制地位,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所以,“狭义的自由主义”在社会上逐步实现也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可是历史在取得了这一里程碑式的演进成果后,又引发了很多新的问题。经济上的分工合作促成和推动了国民间的横向联系,并用经济性社会规范来组织这种横向联系。可是,随着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国民间的横向联系便越出了经济联系的范畴,而展开了在政治、文化、消费、娱乐、社会心理、生活方式等各方面的广泛的横向联系,这种联系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而不论是合作还是冲突,都需要社会规范来组织和协调。于是,原来的“市场性经济规范”由于仅仅来源于经济生活、仅仅服务于经济生活,就不再适应于现在国民间广泛的横向联系了。经济上的合作联系仍然极为重要,但已不是广泛横向联系中唯一的部分;经济上的规范也仍然极为重要,但已不能是适应于广泛横向联系的社会规范集合中唯一的部分,更不具有最高社会性权威。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呼唤一个能够统一整合组织起横向联系各方面的、具最高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它当然不是以前的王权,也不是“市场性经济规范”,而只能是民主政制。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80%的部分都是在谈民主政制,而没怎么谈市场性经济规范。也许我们可以说,市场性经济规范是经济基础性的社会规范,而民主政制则是上层建筑性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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