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学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识别和阐述传统民本观念里的权利成分及其流变,试图在继承和重述先秦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把以民为本的民本论转变为民之所本的民本论,把他本的民本论转变为自本的民本论,把以民为手段的民本论转变为以民为目的民本论,同时,通过清理现代中国的民本思想和民权理论以及评析政治浪漫主义和文化怀疑主义,试图借助权利概念来完成民之本体的建构,从而支持当代中国关于民权的价值理论和政治实践,倡导一种同以人为本的观念相呼应的新的民本学说。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1]乃是我国古代民本观念的典型表达和最早源头。如同人类早期文明传下来的诸多哲言隽辞,这句话包含的本原大义和解释空间是深厚而远阔的。细细琢磨究竟何谓 “民”、何谓“本”,何谓“本固”、何谓“邦宁”,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下问题:什么是国家政权应当遵循的政治伦理?作为国家要素的人民如何界定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谁固本?固谁的本?民何以成为本?作为人,民在作为国家之本的同时,自身又以什么为本?邦之本与民之本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在这里,我们仅仅讨论其中涉及权利问题的部分。
一、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与民权观念
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最主要、也是最精彩的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古代政治思想之要义在于发挥一个“民”字,古代政治哲学可以归结为“民学”,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乃是民本。[2]常有论者断言,中国古代哲学里,民学也好,民本思想也好,归根到底,不过是为统治者如何治理好民众想办法、出主意,实质乃用民之道、御民之学。此论于我辈之影响,可谓久且深矣。可是,近些年来阅读古代尤其是先秦思想史料,我越来越多读出的,却是关于民权的思想。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犹如一颗宝石,一旦拂去由种种御民学、统治术厚裹的岁月尘埃,洗尽由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和长期的革命批判烙下的现代垢印,便会在我们的眼前熠熠生辉。
认识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重要的,不是在古代文献里寻找像“民权”那样的词汇,而是对权利概念要先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什么是权利?一般说来,所谓权利,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提出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entitlement)。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权利就是一种资格,也可以按照这里的资格所指向的目标和内容,把权利说成是一种利益 (interest),一种意愿(will),或者,一种要求(claim)。当然,在权利概念里,最关键的要素还是资格。按照西方哲学关于道德与法律的两分法,一种利益、意愿或要求只有获得了道德的正当性认可,从而使特定的主体获得主张该种利益、实现该种意愿或提出该种要求的道德资格或地位(moral status),才能成为一项道德权利(moral rights),进而,再通过实在的制度体系,具备制度或法律上的资格,成为一项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否定了资格,也就否定了权利。肯定了资格,也就肯定了权利。所谓民权,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该国的政(论文库)府或治者提出与民众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那么,在中国古代思想里,究竟有没有要求、肯定或论证这类资格的思想?具体说来,究竟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对政(论文库)府、对治者提出利益要求、意愿要求的观念?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要求政(论文库)府或治者只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的概念?有没有关于民众拥有某些为政(论文库)府或治者绝对不可侵犯的利益的原则?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凭藉某种原则来反抗政(论文库)府乃至推(论文库)翻治者的主张?
我的研究试图论证,在中国古代思想里,的确是有这样的观念、概念、原则和主张的。古代关于权利的观念、概念、原则不仅可以通过民本话语表达出来,而且可以通过民本话语来进一步解释和发挥。诚然,在中国古代文献里,的确找不出一个可以同拉丁语“jus”、英语“right”、德语“recht”、法语“droit”完全对等的表示“权利”的单词,也不曾出现“民权”词汇。这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相反,一定要在汉语文献里寻找出西语的对应者才认得中国思想,倒是有些奇怪了。没有一个可以翻译为西语“权利”的单词,不意味着古代汉语就没有自己的关于“权利”的表达方式,更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人没有权利观念,没有权利语言,没有权利思维。[3]这里首先要面对的,或许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文化识别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似乎都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文化解释”: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分别以权利概念和义务概念作为自己的本质特征。西方文化讲究个人权利,东方文化讲究个人义务。对此津津乐道的,往往是东方人自己。通常,他们这样讲,有些是为了发动以否定或改造自家传统为目标的文化革命,有些则是为了堂而皇之地主张义务至上或所谓“亚洲价值观”。其实,仔细推究,这样的说法是颇有些似是而非的。强调权利的趋势,在西方不过是最近几个世纪的事情,而且也非仅限于西方。可以说,这个趋势乃是几乎在世界的每个地方都发生过某些历史经验和社会政治变化的结果。同时,强调义务也不只出现在中国文化里。在非洲、印度、伊斯兰国家以及西方的基督教社会尤其是天主教社会里,对个人义务或责任的强调,都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面对迄今并不漫长的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长河,我们只有首先对生活在地球各个部分的全体人类的共同伦理和共同法则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文化识别才会获得真实的意义。
不过,在这里,我无意把对中国古代民本与民权问题的研究悄悄地引向一个文化识别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一个关于中国民权、民主、自由的思想和原则是否全然外铄或是否具有内生文化根源的问题。这样做,往往会遮蔽许多重要的东西,并使得我们不知不觉地陷入一个个闪耀着文化争论光环的假问题的陷阱。我们要做的,是真正进入自家的文化脉络,通过仔细甄别和分析古来的民本观念及其源流,参考域外思想和经验,在把握中国思想传统不同于西方思想传统的前提下,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识别其中的民权观念和民主思想,进而结合中国的现代思潮和社会变化,转出新的民本学说。做这样的研究,从根本上讲,只是叙述一种事实,陈述一种理解,并非为了在中国文化里寻找西方文化或者现代文化的相应者,以满足“自古皆然”、“华夏物丰”一类的旨趣。它的一个目的是,试图从民众如何得以享有权利的角度,而非从西方文化的角度,去体会我国思想先辈们对民众疾苦的关切、对国家福祉的思考,既梳理他们的理论、学习他们的精神、继承他们的探索,也评价他们对中华文明的贡献;同时,试图从权利的角度弄清楚,中华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究竟在什么方面、什么层次上可以和西方的政治法律文化对接汇流,在什么方面和什么层次上只能与西方的政治法律文化对照比较,以及思想先辈们对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现实里出现的动荡、压迫、暴戾与荒唐,尤其是民众在制度上的无权无能究竟应当负什么样的学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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