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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合同

2006-8-11 发布人:匿名网友 作者:未知 人气: [打印] [评论]

兴宾区代课(聘用)教师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       同志为代课(聘用)教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从2006年2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
二、受聘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努力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
三、受聘人员享受有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学习、民主管理、政治荣誉等权利。
劳动报酬:聘用期间月工资和各种补贴共     元(大写:  佰   拾    元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所规定的条件的;
2、受聘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招录被录用为国家干部的;
5、因超编被教育行政部门辞退的;
6、受聘人员年满60周岁的。
五、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受聘人员有权利解除合同。
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遵守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七、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和鉴证部门(兴宾区教育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三方盖章合同方能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九、本合同于2006年2月1日订立,从订立之日起生效。
 
 
聘用单位(盖章):        受聘人员(签章):        鉴证单位(盖章):
 
 
                                 200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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