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协议
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委托保险协议书
甲方:芜湖市财政局
乙方: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招标确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承诺的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就车辆统一保险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将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单位名单见附件)委托给乙方统一保险;
2、车辆统一保险参保险种为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按座位每人保额为2万元)、不计责任免赔险;
3、确定参保车辆重置价格,交乙方作为确定车辆投保价格依据,财政部门确定事故车定损后的修理厂家
4、车辆统一保险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非完整保险年度车辆保险期限为各车辆续保期至2003年12月31日,按车辆实际承保天数计算保费;
5、以本年度委托保险车辆中的本年实际无赔款优待金额,全额抵付本保险年度应付乙方保险费;
6、保险代理费按8%抵付本保险年度应付乙方保险费;
7、保费的 %作为保证金,即为实质性优惠,抵扣本保险年度应付乙方保险费;
8、统保车辆保险费扣减抵扣金额后的净额由甲方统一向乙方于每季度末支付。投保期限内分四次付清。
9、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统保车辆参保和宣传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为乙方提供参保车辆详实资料,维护乙方利益;
10、按乙方竞标标书中的服务承诺内容对乙方的保后服务实行监督,甲方将不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如接到车辆参保单位对乙方服务承诺三次以上的投诉,经核实后,有权终止协议。
二、乙方
1、乙方应主动上门联系,并派专人负责与各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发送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及时完成承保任务,并于十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于甲方备案;
2、依据甲方制定的统保车辆重置价格,作为参保车辆投保价格,并据此按规定计算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下浮10%;
4、按甲方要求,待承保结束如实向甲方提供本年度委托保险车辆中实际无赔款优待车辆的清洁保单和“无赔款优待”证明书;
5、被保险单位所投保车辆(含摩托车),只要是国内生产均认定为国产车,按国产车标准进行投保,其余按进口车投保,如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的车辆(如上海别克)视为国产车计算保费;
6、以书面形式将服务承诺送达各相关单位,并在<<芜湖日报>>上公告各项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7、事故车定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确定修理厂家,如遇甲方确有困难时,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落实修理厂家。
8、对理赔全过程实行“一人制”服务制度;
9、为保证甲方被保险单位有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对甲方被保险单位出险车辆的赔案帖附红色标签,采用“直通车”方式,及时为其提供全程服务;
10、保险车辆出险后,在责任和估损明确的情况下,可由被保险单位提出申请,按估损金额的70%预付赔款;
11、单方事故,经查勘现场后,采用简易程序赔付(免证明结案);
12、若发生下列情况,处以保险金额10%的罚款。
(1)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2)索赔手续齐全后,支付赔款超承诺期限;
(3)擅自指定修理厂家。
13、事故车定损后,在单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应在当日内给予赔付,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应在2日内给予赔付,每延迟一日按理赔金额的0.3‰向受赔单位支付滞赔金;
14、在事故车定损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合理的原则,并实行跟踪服务,做到优质服务;
15、如遇车辆在外地出险,必须积极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处理善后工作;
16、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在保险年度内应组织参加保险的车辆驾驶员举办一至二次有实质性内容的安全宣传活动;
17、提供的服务档次、服务种类、服务标准、服务限额应于招标文件相一致;
18、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对参保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三、其他
1、甲、乙双方均应认真执行协议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
2、本协议相关附件:
(1)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业务招标文件;
(2)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业务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芜招采通(2002) 号)。
(4)投保单位名单和车辆牌号;
3、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对协议中未明确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章有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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